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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内法规——江苏省实验动物质量检测机构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加强本省实验动物质量检测机构的管理工作,根据国家《实验动物质量管理办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江苏省科学技术委员会(以下简称省科委)和省质量技术监督局负责本省行政区域内的实验动物质量检测机构(以下简称检测机构)的认证和管理。江苏省实验动物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省动管会)负责管理的协调工作,江苏省实验动物管理委员会办公室负责日常管理工作。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实验动物质量检测是对实验动物、环境设施、专用饲料、笼器具及其他相关产品质量的检测。

  第四条 检测机构在检测工作中执行国家标准;国家尚未制定标准的执行地方标准。

  第五条 检测机构的主要任务:
  一、承担实验动物及其相关产品的生产和使用单位所申请的质量检测;
  二、承担省科委组织的对本省实验动物许可证年检的技术检测和实验动物质量的不定期检测;
  三、按上级管理部门的要求提供检测统计报表及有关信息资料。如发现被检疫动物感染严重的人畜共患病和急性传染疾病时,应及时上报省动管会、上级主管部门和本省兽医防疫部门;
  四、承担省科委委托的其他检测工作。

  第六条 检测机构应具备下列条件:
  一、必要的专业技术人员,其中高、中级专业技术职务人员不得低于50%;
  二、检测所需的实验室和附属用房;
  三、检测所需的仪器设备;
  四、标准的操作规程和健全的管理制度。

  第七条 省实验动物检测机构申请、审批程序:

  一、符合第六条各项条件的单位可向省实验动物管理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供下列材料:
1、江苏省实验动物质量检测机构申请书;
2、检测机构主要负责人简历表;
3、检测机构工作人员一览表;
4、检测机构仪器设备配置表;
5、检测机构业务能力分析表;

  二、省动管会初审后,省科委组织专家组对申请单位进行考察、确认。
  三、通过确认的单位经省科委批准后向省质量技术监督局申领《计量认证合格证书》;
  四、由省科委委托国家实验动物检测机构进行技术审查(或考试)。
  五、技术审查合格后,省科委正式批准为省实验动物质量检测机构,并报国家科技部备案。

  第八条 《计量认证合格证书》有效期5年,期满前提前半年向省质量技术监督局申请复查。省质量技术监督局每2-3年对检测机构进行一次监督检查。

  第九条 省实验动物质量检测机构每年要接受国家实验动物质量检测机构的检查(或考试)。检查不合格者,限期三个月进行整改,并接受复查,如仍不合格,则停止其实验动物质量检测资格。

  第十条 检测机构对送检、抽样样品应认真负责,及时准确地进行检测。检测报告必须客观、公正、真实、可靠。凡弄虚作假,无故拖延检测时间、损坏样品、伪造检测数据或检测结论的,视情节轻重,予以处理。情节严重的,取消其检测资格。

  第十一条 检测机构不得对本单位的实验动物进行质量检测。

  第十二条 被检单位和个人对检测机构的检测结果发生异议时,由上级检测机构复检,省动管会仲裁。

  第十三条 本办法由省科委负责解释。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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